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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智者在病程中由於逐漸會對金錢、財產以及生活上的基本行為失去辨識與處理能力。導致失智者不自覺的揮霍財物,特別容易遭到詐騙集團有計畫的詐騙、侵佔與非法移轉財產等事宜,進而引起許多法律糾紛。因此不管是失智者或其家屬多認識與瞭解法律知識和資源,將可保護其自身的財務安全與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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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監護

在意思能力尚且健全時,透過契約方式預先指定監護人,若未來受監護宣告時,則可由法院裁定自己預先指定的人選擔任監護人。: 

程序:

1.簽訂書面契約:委任人與受任人簽屬意定監護書面契約。

2.親自辦理公證:委任人與全體受任人攜帶身分證、印章、戶籍謄本、議定監護契約書,親自前往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完成意定監護公證程序。

3.公證人通知法院:公證人於7日內以書面通知委任人住所地法院備查。

4.發生需監護情勢:當委任人「受監護宣告」時,意定監護契約發生效力。

5.受任人執行職務:法院裁定由約定的受任人擔任監護人,執行生活、療治及財產管理任務

請洽法務部全球資訊網「意定監護契約參考範本」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然若想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則需進行下列步驟: 

申請對象:

1.監護宣告: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2.輔助宣告: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

申請流程:

1.準備文件:聲請狀(可於法院領取、司法院網站下載或聯絡法律扶助基金會),向法院(受監護宣告人居住地之法院)提出聲請,並付裁判費壹仟伍佰元。

2.司法精神鑑定:依受理聲請之法院指示前往指定鑑定機構接受鑑定是否達到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程度,鑑定費用自付。(可參考司法院鑑定人(機關)參考名冊)

3.法院審理與開庭:法官、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或開庭訊問,確認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選。

4.裁定:若達到法律所規定宣告監護者,由法院裁定監護宣告。若法院認為未達宣告監護程度時,得為輔助宣告。

5.戶政登記和金融註記:裁定確定後,攜法院之裁定書等相關文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輔助宣告登記,另向聯合徵信中心或金融機構申請「信用資料註記」。

6.陳報財產清冊:完成監護宣告登記後,法院將會選出監護人,指定開具財產清冊人,於兩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

「成年監護及輔助宣告服務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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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
 
『監護宣告』重在保護受監護人,監護事務並保護其財產。
法院對監護的聲請,認為未達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辯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的程度時,得為『輔助宣告』。
 

【監護宣告VS.輔助宣告】

制度別
 異

監護宣告

輔助宣告

立法目的

保護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人

同左

受宣告人之精神狀態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第14條)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第15條之1

受宣告人有無 
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第15條)

有行為能力,但於為重要之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第15條之2

受宣告人設置之照護人名稱

監護

輔助

前項照護人之 
生產方式

由法院於為宣告時依職權選定(第111條)

同左(第1113條之12項準用)

應否為戶籍登記

由法院囑託戶政機關為登記(第1109條之1

同左(第1113條之12項準用)


 
◎輔助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不因受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只有在受輔助宣告之人為重要的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
 

【應經輔助人同意的重要法律行為】

 
1. 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2. 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3. 為訴訟行為。
 
4. 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5. 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6. 為遺產分割、贈與、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7. 法院依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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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資料註記
 
為避免失智者不當擴充信用或遭人引誘至金融機構開戶、辦理信用卡或貸款等,可預先向聯合徵信中心或金融機構申請信用資料註記(又稱金融註記)。如:在個人資料檔案中註記不再申請貸款、信用卡等,降低財務損失風險。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網站
*詳情請洽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02)2316-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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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預告登記/地籍異動即時通
 
為保護失智者的不動產被惡意轉移、抵押或賤賣,可至各縣市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預告登記」不動產完成預告登記後,未經塗銷之前,不動產不得進行移轉、處分,和「地籍異動即時通」如遇不動產買賣、贈與、假扣押與抵押權設定等異動,會透過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以保障失智者之權益。
*詳情請洽各縣市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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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異動即時通
 
當失智者的土地或房屋出現買賣、贈與等稅籍申報時,系統會立即以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家人,讓家人在不動產遭過戶前有機會阻止,即時防堵房產遭詐騙或冒名過戶。
*詳情請洽各縣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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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信託
 
透過訂定信託契約方式,將失智者財產權移轉給受託人(如銀行),由受託人依照契約約定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如定期支付生活照顧費用等),以保障財產安全、降低管理負荷。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高齡者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
*詳情請洽各大銀行信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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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若遇法律事件或牽涉到自身權利義務相關問題時,可洽政府和民間團體所提供之法律諮詢服務。

請洽

各縣市政府(需預約)

各縣市地方法院(需預約)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02)412-8518

更多說明:詳見《因為愛你 教會我勇敢 失智症法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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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保護措施
 
若未來發生財務糾紛,可出示相關證明文件,作為法院裁判參考證據。

1.診斷與持續就醫記錄

2.生活照顧記錄

3.財務收支記錄

4.家庭照顧委任契約或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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