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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準備文件:聲請狀(可於法院領取、司法院網站下載或聯絡法律扶助基金會),向法院(受監護宣告人居住地之法院)提出聲請,並付裁判費壹仟伍佰元。
2.司法精神鑑定:依受理聲請之法院指示前往指定鑑定機構接受鑑定是否達到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程度,鑑定費用自付。(可參考司法院鑑定人(機關)參考名冊)
3.法院審理與開庭:法官、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或開庭訊問,確認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選。
4.裁定:若達到法律所規定宣告監護者,由法院裁定監護宣告。若法院認為未達宣告監護程度時,得為輔助宣告。
5.戶政登記和金融註記:裁定確定後,攜法院之裁定書等相關文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輔助宣告登記,另向聯合徵信中心或金融機構申請「信用資料註記」。
6.陳報財產清冊:完成監護宣告登記後,法院將會選出監護人,指定開具財產清冊人,於兩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
「成年監護及輔助宣告服務專區」